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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检查指南(2)
作者:上海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代理记账网  【字体: 】 点击:

  营业税方面:
  1、预收售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2、商品房抵建筑工程款,以房抵债,直接减少“开发产品”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3、代收代付的价外费用、手续费、管理费等挂“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未申报营业税;4、出租房屋、车位、商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5、转让土地使用权,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6、销售给内部职工和关联方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7、关联方之间将商品房无偿赠与、无租使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8、取得非金融单位的利息收入直接冲减 “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9、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精装房)将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费用冲减安装成本,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0、售后返租等销售行为,冲减租金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1、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售房款不开发票,隐匿收入;12、按揭销售,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后作“短期借款”;13、在包销过程中,采用开发商按实收开票,包销商再开收据收现金,造成三方偷税;14、地下车库、仓库、地面停车位等,对外销售时,不开发票,隐匿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推迟实现销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采取预估成本、预转成本、按计划成本结算、按比例法结算等手段增大商品房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滚动开发商品房,不按配比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人为地造成利润向后推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不合理工资列支和三项经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7、自用房、出租房保留成本明显偏低,多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甲料直接进开发成本,再全额取得施工方发票重复入账,及非法取得假发票、虚开发票进开发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不收取利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0、将开发期的利息入“财务费用”,多转当期成本;11、前面营业税方面的问题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1、3、7、11、14点。
  个人所得税方面:
  1、发放工资、奖金,支付集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增加股东个人投资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中支付给个人的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公司管理人员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合并申报;6、员工的旅游费未并计个人收入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在“应付工资”等科目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含税金额计算。
  其他小税种方面:
  1、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设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缴少缴印花税;3、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期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公司自用房及出租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二、检查工作思路及方法(一)工作思路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试行“查账软件”。
  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检查,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全面调取销控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控制、实际投资额与投资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请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发项目、房屋销售情况;调阅企业各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看有无特殊事项发生(如抵债、赠送、分配、转作固定资产等);向财务负责人解释企业财务核算、成本结转方法及交税情况等,掌握第一手资料。
  2、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证明、设计平面图、销售图纸、销售合同、预决算书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察看(完工程度、是否已交付使用等)。
  3、审核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检查方法采取询问、审查账簿及实地察看相结合,必要时可外调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项目跨期长,检查工作量大,应确定以审核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为主,实地察看、询问为辅的检查方式。仔细审核涉税相关账户的明细分类账,及相关合同、预决算书、房屋销售图纸等,对大宗业务往来及重要经济业务抽查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关注:
  1、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商品房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其他收入,如合作、合股投资房地产项目,投出方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隐瞒收入体外循环,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②有的企业项目滚动开发,虽然房屋已全部售完,但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销售商品房收入一直挂在“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上,不结转收入,导致其成本也无法结转,账面出现亏损,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盈亏,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③有些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时,向住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或代收费用,在会计上不计或少计收入,导致收入减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成本的组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成本结转的合理性。即成本的匹配。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查资金流:特别强调发票与实际付款情况进行比对检查,对单张发票在10万元以上和单个单位年度入账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应进行重点核实。与收到款项的单位核对,看是否反映在账上,没有或不符必须采集证据;是否有现金实物等返回经办人员,如有必须采集证据,提供案源。是否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或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②查业务真实性:发生的建筑、购买材料等业务是否真实;取得的发票中有无假票。③查匹配:成本结转和项目完工、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合理。
  3、费用是否和生产经营有关,是否真实。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②报销企业股东的个人和家庭生活费用。如个人的电话费、水电费、交通费、餐饮费、家用电器、服装、高档消费品等。③发生的办公用品、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没有明细清单或相应记录,是否存在虚列行为。
  三、各税种的检查要点(一)营业税方面1、营业税计税收入的检查。除了会计上确定收入计税外,还包括:⑴采取预收款项销售不动产,收到款项时纳税,在申报缴纳时,一般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营业税,贷:银行存款,即缴纳以后在应交税金账户反映为借方余额,被查人是否正确缴纳,应根据预收账款账户年末余额×5%与应交税金借方余额比较,若两者不相等,则责令被查单位说明原因,做更详细的分析。⑵各种代收代付款项一般并计收入纳税,应从“其他应付款”账户统计代收代付款项与营业税申报表数据比较,若不一致的必须查明原因。⑶赠送或价格明显偏低分配给员工、股东、合作建房单位等,应合理调整计税价格征税。赠送属于开发产品非销售行为,稽查人员除了检查“存货项目”、“主营业务收入”等,还必须查阅“商品房开发项目”有关可售面积资料、查阅所有发票存根联来核实是否同销售数量、价格一致,特别注意有否开具发票而不作收入;价格是否明显偏低,通过销售部门的销售台账来核对每张发票内容,查明有否关联交易、有否为购买者逃避契税形式上压低价格等情况,以及结合市场价格来判断。(4)以房抵债。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较大,拖欠银行、非金融机构贷款和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为还贷款和欠款,直接将等值的房屋转让给贷款单位或施工企业,采取不做收入直接抵减企业的负债或不做账行为。检查时注意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结算方式;调阅所有借款合同,注意还款期限和利息,是否有贷款长期不还现象。涉及到诉讼的,应注意了解法院判决书内容。相关的会计科目为“开发产品”、“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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