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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纳税筹划“7”妙计及案例分析(6)
作者:兼职会计师 日期:2012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代理记账网  【字体: 】 点击:

  案例:
  振邦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生产能力。离振邦集团不远的A公司生产的产品正好是其生产所需的原料之一,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但A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正是振邦集团生产原料所需的生产线,其原值为1400万元(不动产800万元、生产线6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不动产作价1200万元,生产线作价800万元)。请给振邦集团进行税收筹划,使振邦集团的税负最低。
  分析:
  方案一:资产买卖行为
  振邦集团拿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不动产及生产线,应承担相关的税收负担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5%的营业税及附加,生产线转让按4%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并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1200×5.5%+800÷(1+4%)×4%÷2+[1200+800÷(1+4%)-800-600-1200×5.5%]×25%+800÷(1+4%)×4%÷2×25%(直接减免的增值税800÷(1+4%)×4%÷2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11.04(万元)。该方案对于振邦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负担较大。
  方案二:产权交易行为:承债式整体并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所谓产权交易是指企业的整体资产、负责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购买方的经济行为。)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A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A公司通过清算程序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方案对于合并方振邦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A公司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振邦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不利。
  方案三:产权交易行为
  A公司先将原料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资产为生产线,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即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B公司,然后再实现振邦集团对B公司的并购,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A公司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当从A公司分设出B公司时,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分设B公司后,A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计税150万元。
  B公司被振邦集团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B公司转让所得为0,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的效果最好,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B公司只承担A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三是振邦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买了自己需要的生产线,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
  对于振邦集团来说,把资产转让行为转化成为产权交易行为,巧妙地降低了企业税负。值得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方案有以下两个关键点:(1)债权转让行为的可行性。要避免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怀疑企业分立行为含有逃废债务的目的而不予配合;(2)企业分立中会涉及税收负担,税收负担最终应有哪方承担,在操作时要考虑税负可以通过价格进行转嫁。
  案例:
  2012年3月,上市公司A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股票,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B(该B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36,809万股A股股票,收购B持有中国境内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总公司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14,242,370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分析:
  1、筹划前分析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中股权收购的定义。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水泥有限公司C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2)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筹划方案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3、筹划后分析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3)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可见,通过筹划,使B公司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2.37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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