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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要注意的地方(案例)
作者:提拉米苏 日期:2011年04月26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蝶友日前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企业法人,他谈到自己新近经历的一个案例,是关于公司转让的。小编听后感觉受益不浅,现记录下来与大家分享。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以张某林某徐某为代号讲述
  某地产公司有张某林某两名股东,张某拥有55%股权,林某拥有45%股权。张某因要到外地发展,决定将55%股权转让,起初林某并无购买意向,张某便与徐某谈好股权转让价格,徐某愿意购买张某的股权,从而取得该地产公司的控股权。但张某正式征求林某的意见时,林某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只购买张某10%的股权,从而对公司控股,张某可以将其45%股权转让后给徐某。但徐某提出要买就买55%的股权,否则不买。张某林某徐某三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
  那么在这里,我们就遇到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针对转让方的部分股权行使?
  有关这一点问题,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通常我们认为:公司原有股东可以对转让股东的部分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从立法本意看,企业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下又称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原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提供这种保护的立法依据:一是根据有限责任企业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企业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新股东与原股东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原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持企业之“人合”特征,立法赋予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二是对原股东对企业贡献的承认,是保护原股东在企业既得利益的需要。企业是原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原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对企业的控制权利;如果法律不是将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企业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或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原股东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股权。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认,应当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
  好了,今天的案例就讲到了这里,以上内容由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提供,如果您想了解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服务项目,或有财税疑问想咨询,欢迎您致电021-20255753,或登录本站点击网站QQ即时咨询图标,即时与我们的客服会计进行网上交流,上海蝶友—财务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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