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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纳税筹划“7”妙计及案例分析
作者:兼职会计师 日期:2012年04月13日 来源:上海代理记账网  【字体: 】 点击:

  企业集团是经济资源的集合体,在经营过程中,集团内部的资源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互补使用的,如果能够充分利用集团内部的各项资源,实现共赢的话,不仅可以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增强企业集团的整体市场竞争力。笔者研究了与企业集团相关的税收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6”妙计:转让定价筹划;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税负;经营租赁减税筹划;融资拆借筹划;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企业集团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和集团内资产划转的税收筹划。
  (一)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
  所谓的转让定价筹划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利润的分摊以致达到少缴纳税收目的的经济安排。这种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内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分布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下。
  案例:
  华强建材总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该公司在广西(西部地区)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总公司只专注于生产。总公司给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批发价格为26000元。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假设每年的销售收入为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筹划前纳税分析:
  该华强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25%=275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2750+300=3050元,
  (2)筹划方案:
  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广西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广西销售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
  (3)筹划后纳税分析:
  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25%=2000元,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000+750=275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企业所得税:3050-2750=300元。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降低税负
  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可以降低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案例:
  维思集团2012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1)筹划前的税收分析:
  业务招待费若按实际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2)筹划方案:
  把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划后的税收分析:
  维思集团业务招待费若按实际发生额90万的60%扣除54万,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7500万元的15%,即1125万元(7500×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60-3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
  (4)风险提示: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大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公益性捐赠来回报社会。国家为了提倡和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也制定了许多保护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政策,其中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就是一项非常具体、有效的政策,对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规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集团一定要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实现税前扣除最大化。
  二是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适时”是指把超过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最大捐赠额的部分,放在第二年元月份进行捐赠,享受第二年的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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