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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得额纳入会计核算的相关分析(2)
作者:上海代理记账 日期:2012年06月29日 来源: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  【字体: 】 点击:

  2、二者的共同性
  二者在本质上同类。本质总是事物类的本质,它是分层次的,根据深浅层次的不同,本质有多极本质;现象是事物的个性和具体性。无论是作为税法定义的所得额,还是作为会计概念的利润,相对于企业运营活动创造的成果性这一深层次的本质来说,它们都是现象,是外在的形式,是人为的规定。所得额和利润作为本质上的同类,同为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结果,同为企业利得按照人为需要的表现形式,都不能真正准确的反映企业利得的客观的经济实质。所得额的确定,因人为需要而产生的与利润确认目的方法的不同,在客观上并没有改变其企业运营创造的成果这一本质。所得额的确定,在人为的主观上,也不能不考虑它与利润确认的一致性,而是要在根本的趋向一致的前提下,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和便于操作,对一些特定的交易和事项做了个别的规定。
  另外,二者在深一层次的目的上相同。利润是企业为了确认经营成果的价值额,所得额是所得税法为了规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从这种二者目的不同的现象看,其深一层次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分配企业的经营利得。
  二者价值额上相同的偶然性和不同的必然性,是当前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条件产生的结果,而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条件发展变化的总趋势是促使这种偶然性和必然性相互转化的。按照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规律,偶然性与必然性作为事物存在或发展的态势,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个矛盾的方面,由于事物的内在根据和外部条件的变化,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利润额的确认有了符合社会综合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需求的条件时,或者说确定所得额的规定,可以容忍利润额的确认与其需求的冲突时,这种外因条件便通过二者内因的本质根据——二者同为企业利得的性质,使利润额与所得额相等就有了必然性。
  当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条件的发展变化,为利润额与所得额同时提供着趋同化和差异化两种反向发展的条件。一方面,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经常出现,不断的要求所得税的征收对其调和,要求所得额与利润的差异增大;所得税征收管理追求简洁、统一、便于征纳,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难于做传统的归类,不断的对所得额的计算提出着背离经济实质的要求,这也要求所得额与利润差异增大。这些是使得所得额与利润相背离的条件在增加。另一方面,企业的经济实质性利益与社会综合利益在根本上就有一致性,这是使二者向相同发展的条件,是大趋势;征收管理技术日趋完善和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逐渐减少着为税收征管的需要而违背经济实质性的人为规定,这相对于征管需求产生的差异条件发展来说,也是大趋势。这些是使得所得额与利润趋同的条件在增加。从这两个趋向发展看,后者是主流,是代表发展的大趋势,是应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其发展的。
  另外,现实中特定的企业、特定纳税期间,利润额与所得额的相同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大量的、业务简单的小微企业里,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其中原因就是,在那些企业里的、那些期间中,企业经济实质的利益与社会综合利益有了一致性或者是在社会综合利益的容忍范围内,并且能满足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特点以及会计核算可以对所得额进行记录
  (一)会计记录的选择性与其对所得额记录的关系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对事物认识的发展,会计核算是否应该对所得额记录,应该重新确定。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了四个年度,所得税制在渐趋完善;该法规定以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使得在主体、期间上,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的征收都重合了。这是客观条件的一个极其明显的重要变化,其他不明显的渐变条件,由于行为和思维上的习惯性作用,使我们难于意识到这种渐变达到了何种程度,因此,努力从本质上分析各种现象,克服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勇于探索和创新,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本质是事物内在的规律,对事物现象的变化和发展起着决定的作用,它永远隐藏在现象背后,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现象才能反映着它的存在。我们的实践活动,是适应或运用本质规律来处理各种现象,可以说,认识本质就是为了正确的处理现象。既然,利润和所得额在本质上都属企业利得性,那么,回到会计核算对利润和所得额两种现象的处理上来。会计核算是有别于一般日常生活中记录方式的特殊记录方式,它由一些文字性符号和定式组成,是一种具有特定的规定性和特别的精炼性的约定性语言体系。会计核算是对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记录。“交易和事项”是客观的存在,“记录”是人主观的反映。作为会计核算的内容——客观存在的各种“交易和事项”,具有无数的多面性和程度不同的复杂性;作为主观反映的表现形式——主观“记录”,不可避免的要具有记录者主体意识理智的选择性。利润作为会计核算的要素,被会计核算确认并记录;所得额与利润有同质性,却不在会计核算体系中记录。其中理由是:按照会计提供信息的相关性、重要性的要求,对企业发生的各种交易和事项及其过程的核算和记录,进行选择是必然的,所以,某些交易和事项虽然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条件,但会计不对其进行记录也是正常的。会计核算没有记录所得额,并不是不应当记录,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计核算没必要记录所得额。
  会计核算要对它所记录或反映的各种客观“交易和事项”的无数多面性和程度不同的复杂性,达到会计核算资料使用者对真实性、准确性要求的容忍限度,所以,它的选择性要适应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要能相对完整的反映多面性、相对精确的反映复杂性。也就是说“记录”是由“交易和事项”决定的,同时,“记录”也按照自己本身的规律的要求,选择“交易和事项”的不同侧面和内容对其进行反映。会计核算的记录,虽然按照记录者主体的意志对客观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分类、归纳和汇总,但是,这种分类、归纳和汇总必须要体现客观的“交易和事项”内在的本质关系。所得额虽然是为了征收所得税所提出的概念,但是,从它是企业主体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并且具有利得性的角度来说,它可以被会计核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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