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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收史上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作者:企业代理记账 日期:2012年06月14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意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一致执行,以期逐步实现。随《决定》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的纲领性文件,共12条,其中规定:“为执行1950年概算,必须增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还提出,“农民负担远超过工商业者的负担,为使负担公平合理,应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作出了关于税种设置的规定,暂定14种税收为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娱乐、冷食、旅店)和使用牌照税。根据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的决定,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订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此外,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拟定。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关于税收立法的规定是:(一)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二)凡有关全国性的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各区税务管理局得根据中央颁布之税法章则精神制定稽征办法,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施行。(三)凡有关地方性税收之立法,属于县范围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核转中央批准。
  随政务院上述决定附发的还有《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均自公布之日(1950年1月31日)起施行。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120%不等。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29条。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30%。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40%。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辖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
  到1950年底,全国共建立了6个区税务管理局,55个省(市)税务局,339个专区(市、盟)税务局和税务分局,1973个县(市、镇、旗)税务局,11791个税务所(卡、站)及厂办事处;全国税务干部总数为126845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10人。从税务干部队伍的构成看,抗日战争结束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约占30%,新参加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干部占29%,解放以后接收下来的干部约占40%。到1953年,全国税务干部已经增加到147693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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