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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友财务: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解读
作者:企业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7月22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我们都知道国家对于再生资源的项目是大力支持的,其中一个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体现在税收政策上,今天的文章里,蝶友财务带着大家一起解读我国在再生资源项目上的税收政策,欢迎大家浏览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官方网站http://www.dyioo.com
  首先来看看具体的条款与规定
    一、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二是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确定;(2)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3)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4)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解读:现行规定的漏洞与补救
  再生资源简而言之,就是废旧物质,如动物毛发(含人发)之类。为了鼓励毛发的回收利用,国家此前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即“一免一抵扣”:一是免收回收企业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可凭普通收购发票(不含税)抵扣10%的进项税。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广泛兴起,回收企业超过上千家。由于税收监管机制没及时跟上,产生了一些漏洞。个别不法商贩乘机虚开虚抵,偷税漏税,造成市场的恶意竞争和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2005年9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再生资源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国家相关六部委、六大再生资源协会联合对四省两市进行了调研。几拟方案,历时三年,终于在2008年底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税法》),对我国再生资源征收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和“生产利废企业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两年过渡。
  新的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部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说明: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本文小结
任何税法都需要与时代统一跟进,也许在未来,税收政策还是要不断改进以平衡未来经济市场的利弊,对于企业来说,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本文由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上海兼职会计供稿,首发上海兼职会计网,转载请注明出处,更多实务文章请点击“企业常见问题”进行浏览与学习。如果您对蝶友的财务代理服务有需求,欢迎致电021-20255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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