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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2)
作者:上海代理记账 日期:2012年05月28日 来源: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  【字体: 】 点击:

  (三)税务管理风险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增值税方面的涉税风险,因此也就面临税务机关核定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合理情形
  经上述分析,可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前提主要有两个条件:价格明显偏低及无正当理由。针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正当理由。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合理情形: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上述几种情形中,销售的时效较短的鲜活商品如海鲜、蔬菜等,即将过保质期、即将过季的商品,届时不及时降价处理则可能销售不出去,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山东寿光一商人去年底投入140万元收购了200万斤白菜,存入冷库待价而沽。但尚未出手,就遭遇今年的蔬菜滞销,不得不“挥泪大甩卖”,收回1万元。因此企业必须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以免销售不出去而造成更大损失。另外,由于市场因素导致库存积压,一般属于冷背、陈旧物资。依据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降价低于成本价处理,按正常销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就可,只是会计报表上取得的为负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由于是库存积压商品,属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是,企业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商品属于市场冷背、陈旧物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否则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销售额不合理。
  企业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经常采取折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前,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时候已经可以确定价格,此时企业通常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这种情况中涉及商业折扣,售价会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在此种方式下为避免因折扣过多造成单价偏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售价不公允要求核定收入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很多企业将对客户的返利以及折扣折让都采取开具在一张发票上,并单独表明折扣金额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对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意思理解出现偏差,出现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又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在销售折扣活动时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要进行注意,符合相关的要求。
  因此,企业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符合上述情形中的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按照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上述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销售额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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