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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评估的几个关键问题(2)
作者:兼职记账会计 日期:2012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代理记账网  【字体: 】 点击: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及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规定,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A企业应将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成本科目,否则,影响应纳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6.81×(17%-16%)=68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68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100.
  3.计算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及会计处理当期应纳税额=340000-(800000-68100)=-391900(元)。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6.81×16%=653760(元)。
  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391900(元)。
  免抵税额=653760-391900=261860(元)。
  A公司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的9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在本月作“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391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26186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53760.
  比较分析可见,A公司多申请免抵退税108960元(762720-653760)。因此,核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价格以及税负变动或退税增减过大的原因,从确定收入的准确性入手最为关键,以此判定生产企业存在非自产产品出口或有异地加工场所和异地就近报关,并且存在虚列或少列运保费以及佣金等不法行为。
  关联企业隐匿收入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贸易转移产品隐匿销售收入,非常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是评估人员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
  例如,某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主要从事重型设备的制造与销售,两企业生产设备相同、生产产品相同、管理人员相同,属关联企业。甲公司2011年税负率低于乙公司税负1.3个百分点。甲公司与乙公司收入相差7502万元,退税仅差28万元,甲公司退税与外销收入的比例为13.57%,乙公司退税与外销收入的比例为7.73%,低于甲公司5.84个百分点,甲公司收入小于乙公司,退税反而比乙公司多,超出正常范围。经查,甲公司1942吨半成品已转给乙公司使用未作销售处理,后补缴增值税1306558.48元。因此,对于核查关联性质的出口企业采用企业间相关指标的比较,最容易发现和找准问题,并以此判定自产货物与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真实性,查处存在偷漏税和多退税等情况。
  虚构生产掩人耳目虚设经营设备、伪造账簿数据、虚构生产能力是评估出口企业时发现的常见问题。
  例如,A公司2011年账面出口销售羊皮衣2420件,价值1972102.50元。经调查,A公司共有4台锈迹斑斑的缝纫机(账面记载4台缝纫机、价值9600元),其他加工设备未发现。针对上述情况,在调查询问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皮衣的加工不在本公司,主要在外地B公司加工,但A公司账面上并未反映支付加工费等费用,也未有相应的加工合同,从该公司的设备情况看显然是没有加工生产能力的,其加工皮衣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判断生产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不仅要看到设备的存在,还要看它的运行状态以及生产流程、生产产品的规格和质量等是否与出口货物一致,以此确定商品代码使用的准确性。
  人为调整多报退税采用内销产品不做或少做收入,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用进销项税额增减的方法,人为调节应纳税额与免抵额,实现多申报出口退税,是不法企业惯用的伎俩。
  例如,某纺织有限公司2011年1月-10月的税负率与上年相比略有提高,但出口额较上年同期增长近300%,而免抵税额为0.90万元,同比为负增长,明显异常。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7月底货物已发出,收取货款252.79万元,企业既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也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在进项税额的核算上,将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并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达134277.22元。那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该企业人为减少内销销项税额,非法加大进项税额,目的就是为了多申报出口退税。因此,在核实税负率、出口销售额增减率以及退税增减率等异常评估指标时,评估人员不要忽略了从人为调整进项税这一环节上切入核查,以此判定出口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和假自营真代理或挂靠经营的行为以及生产能力不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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