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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专业人士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2)
作者:北蔡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4月24日 来源:蝶友官方网站  【字体: 】 点击:

  网友:如何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卢云: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
  网友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税总在答疑时回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而新出台的能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呢?税总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
  卢云: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等3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和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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