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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要注意的地方—蝶友会计服务案例
作者:千叶 日期:2011年05月24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接手过很多公司转让代理业务,客户来自不同的行业,在公司转让与受让的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在今天的文章里,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以案例的方式向大家展示公司转让时要注意的地方。


  蝶友企业客户自述
  2007年3月,刘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今年5月,公司因经营所需,曾向我借款15万元。前些天,我前往公司索要借款时,得知刘某已于1个月前,将公司转让给李某后就下落不明了。李某把公司名称改为东方公司。李某认为,债务是刘某在转让独资公司前欠下的,李某的公司在转让后已经不存在,新的公司已经产生,且他已支付了对价,故东方公司没有还债的义务。请问,我能否要求东方公司偿还刘某的债务?
  蝶友会计点评:
 虽然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已被转让,但你仍有权要求现有公司承担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且由企业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投资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此已经明确转让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这种变更,使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仅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也不影响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据此,本案虽因刘某的转让致使公司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只是公司内部投资者的调整,并不等于公司本身的属性、内外部的其他条件等随之发生了改变,原公司依然存在,其权利、义务也是依旧,其中当然包括了必须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现有公司在承担给付义务之后,可以依据转让合同向刘某追偿。
 

本文标签:公司转让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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