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2010年度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没有营业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10年度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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