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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税额的计算
作者:兼职做账会计 日期:2012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代理记账网  【字体: 】 点击: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纳税义务的判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 居住时间满1年不到5年纳税义务的判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国税发[2004]97号)
  4、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第六年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国税函〔2007〕946号已修改确定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时使用该公式情形
  A、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B、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C、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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