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注册地到市内其他区、县利用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直接以企业的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包括在经营地填开发票、发送货物、办理银行结算等,即为本规定所指的跨区、县经营活动.企业从事跨区、县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在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分支机构的税务报验登记手续,接受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双重税务管理。
私营企业跨区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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