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范围
(一)已经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的转让)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经济性质的单位,其销售房地产时均需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兼营其他业务需申请其他种类发票的,应按原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的单位,应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工作,决定先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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