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咨询电话:021-61724082
1170729411  1392902859
 
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
 
  021-61724082
021-2025575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认定条件
作者:季苏青 日期:2012年10月22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历练期”,和其它性质的企业不同,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明确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今天的内容里,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为大家讲讲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认定条件。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开业日期、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等)、申请理由(包括预计年度达到的销售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及会计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证明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收入可以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已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货物的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复印件;
  (9)开立银行帐号证明及开户印鉴复印件;
  (10)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等费用凭据复印件;
  (11)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签章的缴费相关证明复印件;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返回上一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