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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出口退税的基本知识
作者:上海兼职财务 日期:2012年08月19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增值税进出口退税是贸易公司的常用名词,它是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下面,上海兼职会计网为大家讲讲增值税进出口退税的扩展知识,阅读本文有利于大家更好的处理增值税进出口退税的事务。
  免抵退税
  有关税法规定,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其中免抵退税的进项税组成:●计入外销货物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 ●免抵部分 ●退还的部分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在各方各面支持对外贸易,特别体现在税法规定上
    (一)一般规定
  1、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号)
  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 7号)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号)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国税函[2002]1170号)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国税函[2002]1170号)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国税函[2002]1170号)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2]1170号)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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