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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管控浅析
作者:北蔡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6月20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为商业银行调节规模和资金、提升综合经营效益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在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不法商人不断钻营国家对票据立法的漏洞,爆发了若干票据诈骗案件,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同时也导致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日趋增强,企业在收支银行承兑汇票时往往心惊胆战,唯恐出错。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和申请的,委托付款银行在指定日期承兑,并在承兑后的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经济生活中能同时发挥支付、结算、融资等多种功能,与其他结算方式和贷款方式相比,它的信誉度较高、真实性强、流动性好、周转时间长,受到了企业界的共同青睐。然而,由于监管制度设计的缺陷性、银企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等俱多问题的存在,各种针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犯罪业务也层出不穷,令企业和银行蒙受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下面结合银承业务流程,浅析各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公司业务必须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除进行“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的辨别方法进行票据真伪识别外,在受理银承时还须要注意以下问题,以免造成票据贴现或托收时出现被拒绝的尴尬局面。
    1、票据正面填写规范
  ①、日期必须大写;②、金额大写必须顶格,金额大写和小写必须一致;③、出票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且名称必须清晰准确,出票人签章处必须由出票人签章,印章内容必须与出票人全称一致,且印章必须清晰可辨;④、承兑人签章处,必须有个人(出票行银行人员)签字或签章;⑤、汇票的日期不得更改,且必须填写清楚,到期日与出票日不得大于6个月;
  2、背书转让时必须保证连续背书
  ①、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填写公司全称,其保证连续背书,不得接收中途有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银承。(由于行业内部背书习惯,为避免书写错误,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一般没有单位主动规范填写,但由于未规范填写极易造成诉讼风险)
被背书人名称必须和紧接着的第二格中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名称一致,书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必须保证字迹清晰可辨,笔划不得简写或省略,如:在填制**有限公司时,“有”字,不能把月字中的二横写成一小竖;江苏、湖南、湖北、河南等地区,在书写三点水时,不能把三点水连写或写成两点水;②、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时,一定要将印章盖清,每个字都要清楚,不能移动,不能少笔划,更不得将印章盖到背书人签章栏外。这就要求经办人员在盖章时,要留有余地,防止印章有盖不清的可能。在盖骑缝章时,更要特别注意,必须保证印鉴章清楚,不能漏笔划的现象,加盖法人手章时,应尽量选择将法人章字体间歇加盖在骑缝的缝隙上。 ③、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张三将银承转让给李四,并注明“不得转让”,结果李四把银承背书转让给王五,原背书人张三不再承担对王五的保证责任。
  ④、目前银监局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很重视,要求银行贴现时,不可以办理直接回前手的银承贴现。
  ⑤、有的企业的印章(主要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用繁体字刻得,在写被背书人名称时,会出现因被背书人名称与印章不一致而退票的情况;
  ⑥、虽然背书日期不是票据必须填写的,但为避免被背书人获得票据后,到银行查询出现异常信息牵连企业,建议企业还是应该规范填写;
  3、履行票据查询程序
  随着票据风险的增大,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还应主动到当地银行履行票据查询程序,银行查询反馈信息无不良信息时,方可收取入库。
  二、银行承兑汇票登记与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保管等同于现金管理,且需要手工和电子台账同时登记。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首先履行手工台账登记,需要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出票行、票号、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收到票据日期、送票人签字、背书票据日期、接收人签字等;
  2、手工台账登记完毕后,履行电子台账登记手续。登记内容较手工台账增加:票据到期日提醒,票据在手标识等信息;登记电子台账除满足日常精确查询外,还有利于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分析,同时满足财务内控和财会基础达标创优工作的提高;
  3、出纳接收票据后等同于现金进行保管;
  4、银行承兑汇票实物与财务帐、手工台账、电子台账定期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日盘点表;盘点表至少有三人签字复核;
  5、为了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公司在办理收取、背书、质押、贴现等手续时,还应认真复印票据,以备日后详查;
  三、银行承兑汇票使用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用途,大致可分为以下八类:
  1、背书
  加盖财务印鉴,填写被背书人公司全称,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即可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游供应商,背书行为等同于资金支付,可同时减少应付款项;
  2、贴现:
  为尽快将银行承兑汇票变现,即可通过银行贴息,提前将银行承兑汇票变现。贴现时,需要提供与背书人的购销合同、采购发票和贴现合同,银行要逐票进行查询,手续十分繁琐。贴现时最好找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虽然私人贴现手续比较简单,但风险也难以控制,且私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原始单据,导致贴现手续无法下账。
  3、换票:
  企业受到下游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受票据质量的影响无法继续背书转让或贴现,只能等到期后进行兑现。在此情况下,社会上诞生了很多票据公司,提供换票服务,可小票换大票、大票换小票、小行票换大行票等等,手续费比较高,且背离真实贸易背景而进行银行承兑的置换。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应在源头进行质量控制,并避免换票手续的办理。
  4、兑现
  票据到期7日前,企业可填制委托收款手续,委托银行履行代为收款业务,通过与出票行信息沟通,出票行会在票据到期后,将现汇转入持票人委托收款银行账户,终结该票据周转业务。
  5、内部融通
  受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结算,部分集团公司通过内部融通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减少现汇支出而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以缓解银行承兑汇票库存压力。但是受限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背书转让,会给集团公司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应付金融银监会的检查,公司还是应该从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收支变现的角度出发,寻求一种合理合法的操作模式,来有效规避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风险。
  6、质押:这是银行推出的一项贷款业务,目前质押后的用途有继续开银行承兑汇票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两种。但此项业务中,银行对票据质量要求比较高,需要选择长期合作的银行。质押期间,企业按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利息,由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业务,企业可享受部分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
  7、光票贴现:
  将其与贴现区分说明,无非是该业务的具有一定的灰色性。目前市场上有一些机构提供光票的贴现业务,无非是收购票据并进行倒卖,赚取票据在各地贴现率差异而产生的效益。随着金融银监会打击力度的加大,大部分公司已转入地下,国有企业应避免光票贴现业务的发生。
  8、承兑找零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在出票时已经固定,而对于付款单位在履行支付程序时,难以用银承凑齐应付款项,当银承汇总金额大于应付金额时,就出现了现金或承兑找零现象。企业应尽量减少承兑找零现象的出现,与收款方协商在不违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四、票据权利
  1、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票据法规定:票据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银行承兑汇票其他环节的风险分析
  1、出票环节
  出票环节通常由票据承兑协议、保证金及质押合同、敞口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其中承兑人需要提供银行购销合同,事后检查还需要提供跟购销合同相对应的发票。此环节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即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交易是需要购买方先预付货款,而后支付剩余货款。即实际某笔业务存在,但是实际支付环节细节并不一致。目前银监会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如果被查到金融机构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会有一定的处罚。
  2、兑现环节
  兑现环节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否按时兑现。根据人民银行「1990」97号文,第九条有如下规定:“ 付款人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有关单证,银行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5但不低于5元罚款,并暂停其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3对其计扣赔偿金。”,
  但是在实际结算中,一些偏远地区的、尤其一些小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普遍存在压票现象,因此企业应限制小行银行承兑汇票收取规模。
  3、贴现环节
  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会考虑贴现,尤其是那些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融资手段的企业,会在第一时间去贴现。贴现需要提供购销合同和购销发票,同时发票还需要验证真伪(目前只能验证到,是否会开具人在国税局购买,不能验证发票金额)。把银行作为融资手段的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操作,有时候仅仅是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并不真正履行商品交易,违背了真实交易背景,一旦让银监局查到,后果不堪设想。
  4、持有环节
  有些资金比较宽裕的企业,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至到期。但是在持有期间,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
  ①、遗失
  企业在保管过程中,会出现票据遗失的现象。我们撇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谈,就谈谈这一现象如何应对。票据遗失后,应该第一时间与出票行取得联系,请求对方协查此张票据;其次去出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止付手续(需要将法院的通知送达出票行,否则出票人见票时不能办理拒付手续);登报挂失(一般法院代收费用代为办理);公告期到后,凭法院判决书去出票行办理收款手续。
  ②、应对挂失
  根据遗失的处理,其实我们可以知道,在实际业务,企业有时候会遭遇到恶意的挂失止付情况。这里会涉及到追索权的问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民事诉讼法198条也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票据诉讼案例简析
  本人在从业期间,遇到了两个真实的案例。其中一起是:到期前背书人恶意挂失,拖欠或延期付款;第二起是:票据挂失后,票据继续周转导致最后持票人追索诉讼。
  第一起案例分析:出票人伙同他人恶意挂失票据,或勾结当地银行和法院利用公示催告时间性和区域性对持票人的信息限制,恶意拖欠或延期付款。虽然,我们通过票据追索权利的实施有效地避免了经济损失,但是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对于挂失人仅仅是100元/次的手续费损失,法律上没有相关的制裁手段。
  第二起案例分析:持票人因疏忽导致票据丢失,正常履行了挂失及公示催告程序,但是捡到票据的人利用非法的倒卖手段持续了票据的背书周转,最终导致最后一手持票人无法兑现该票据,而将所有签章的背书人诉讼于法律,企业被迫应诉。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在结算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银行承兑汇票面额大、使用灵活、不正规运作市场较大,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集团公司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程序,控制小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并杜绝易发生恶意挂失单位和地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同时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公布相关信息,尽可能地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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