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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进出口税收政策
作者:闵行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2月11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2011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进口税收政策。继续扩大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以及科学研究所需设备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出口退税政策。继续出台税收扶持政策,拉动国内经济的迅速增长。
  进口货物税收政策优惠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出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1]12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汽油等33个税目商品下调进口关税税率。
  二、免征进口动漫用品进口税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直接产品包括:(一)漫画(二)动画(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三、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出台《关于对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还明确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四、科技开发科研教学用品进口免税延长5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部分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及教学所需进口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政策再延长5年,并对享受免税进口所需科技、科研等用品的条件及范围作了修订。
  (一)对原《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时限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原清单第二项“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修订为“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原《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二项“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修改为“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三)对进口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及教学用品享受免税的单位,不得将免税设备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放宽
  五、放宽边境贸易出口退税企业享受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如果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核销凭证,并凭外汇管理部门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加盖“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明确因困难不能提供人民币结算银行入账单的,可以只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放宽了边境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限定范围。
  六、承揽飞机维修企业不再享受“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调整了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规定,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七、修订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
  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2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于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只要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受托方企业就不再进行征税。同时,2011年第12号公告的第二条规定也明确了,可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以证实委托方企业是否按视同内销进行了征税,并以委托方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结果来确认。如果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企业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还应对受托方企业按视同内销货物进行征税。
  八、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范围
  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划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是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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