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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浦东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1月18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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