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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水单的基本常识
作者:千叶 日期:2011年11月25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银行的结汇水单一般包括两联,一联为贷记通知,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另一联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专为外汇局核销用。两联虽然各自名称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下面先从贷记通知说起。在一张完整的贷记通知中,主要包含的内容有银行编号、公司发票号、收汇金额、贷记账号、银行扣费等。其中收汇金额和贷记账号对公司来讲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也关系到出口公司的最基本利益。收汇金额就是在一笔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实际所得的金额;贷记账号则是收汇的款项已划拨至的账户。这两项内容之间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出口收汇款要付至人民币账户,贷记通知上就要显示实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出的人民币金额,同时提供当日买入价,供公司参考。如公司希望保留现汇,则需向银行提供外币账号,这时贷记通知上只显示实际收汇的外币金额。
  不论对公司还是对银行,结汇水单都是比较重要的凭证。通常在货款到账后银行就发出结汇水单。如果公司在收汇后较长时间未收到结汇水单,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找原因,以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既要提供或附送结汇水单,又要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手续复杂,工作量大,各地执行不尽统一。为了切实贯彻出口退税与出口结汇挂钩的办法,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经研究,对上述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对银行结汇水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能在原件上加盖“已退税”章,将其退还出口企业留存。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对下列1至4类产品,可不附送银行结汇水单,对第5类产品可延期在一年内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
  4。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产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产品。
  三、对财务制度健全,从未发生骗税行为,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省级以上的外(工)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银行结汇水单按有关顺序编订成册留存企业,以备税务部门随时审核。未经批准的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审核“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或出口发票上所列的申请退税产品的应收外汇是否已全部结汇。对银行结汇水单上的结汇数额小于应收外汇数额的,应按未收汇的比例相应扣减应退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1992年06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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