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咨询电话:021-61724082
1170729411  1392902859
 
 
  021-61724082
021-2025575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新公司成立之初业务招待费处理方法—蝶友会计课堂
作者:Obsession 日期:2011年05月24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新公司成立之初没有业务,但不表示就没有任何支出,其中业务招待费是很多新企业支出费用的大头,而新公司会计往往不知道如何搞定这些费用,在今天的文章里,上海兼职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新公司成立之初业务招待费处理办法。


  国家对于新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其实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处理时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筹建期公司由于无销售(营业)收入,为此依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在会计实务中这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呢?对此,如果小编研读了相关法规,发现这种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四十三条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针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而筹建期间是没有生产经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为此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扣除处理就不能适用这个规定。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如何列支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另辟蹊径。
   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均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筹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该规定强调的是归集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则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类支出,因而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最后总结的结论是:新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该归集为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得低于3年摊销扣除。
  有关新公司成立之初的业务招待费处理分析全写在上面了,希望本文能帮助会计同仁们很好的处理本企业的账务。想了解更多财务知识,关注上海兼职会计网www.dyioo.com 上海兼职会计网由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创办,是上海专业的兼职会计服务信息展示平台。
 

本文标签:新公司业务招待费

返回上一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