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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实用核算方法—行业会计基础
作者:未来 日期:2011年05月16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都不是一次性到账的,而土地使用证也不一定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付清后获得的,那么这样一来,会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核算上就相对比较复杂了,而今天的文章里,我们就要讲到这些。
  1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
  这里有二种说法:一种认为既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作挂账处理较妥;第二种认为,虽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
2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
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
  3 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结清,所以列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除了摊销),问题是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差异。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而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即可。
  说到这里,我们来作个总结吧:其实土地出让金再变化,会计只要懂得搞清核算数据之间的关系,那么核算的思路就有了,怕就怕不会理清数据概念。
 

本文标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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