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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模拟案例分享
作者:响水 日期:2011年07月29日 来源:蝶友原创  【字体: 】 点击: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8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资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本文标签: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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