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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
作者:企业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2月14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问:现在企业经招商引资与地方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虽合同中明确了土地交付日期,但往往因拆迁等很多原因,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取得土地进行开工建设,有时延期长达一年多。税务机关现在要求企业按协议约定交付时间缴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依据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尽管没能按时取得土地并进行开工,但是也应该按规定从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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