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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应着重注意的几点事项
作者:闵行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3月26日 来源:蝶友官方网站  【字体: 】 点击:

    提起汇算清缴,记得第一次接手做应该是2000年,那时感觉汇算清缴只要注意一些费用扣除比例规定就行了,超过比率的作纳税调整处理。正好当时是国有单位,做得对错也没有人会在意。随着十多年对所得税汇算业务的接触,感觉汇算特别的重要,需关注的又是特别的多,并不是有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所以特总结几个小细节供大家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中福利费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福利费列支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法可税前列支的福利费用,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公司注意:
  1、未实行医疗统筹的单位员工的医疗费可以据实报销,列入职工福利费。现实中好多企业并没有全员参加医疗保险,特别是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所以造成员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单位却在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
  2、分清劳保用品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好多单位喜欢将为员工购买的一些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鞋帽计入职工福利费,虽然是全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但却不知这样账务处理挤占了福利费的扣除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职工福利费扣除是按员工工资的14%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如果将劳保用品记到职工福利费中就有可能将职工福利费超支,如果超过了工资的14%就会进行纳税调整,不就白白多交所得税了吗?
  3、记得以前大些的公司,特别是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定期会对公司员工进行家庭情况调查,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会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但从近五六年来,发现这种情况很少很少了,难道是员工的生活水平全提高了?没有困难职工了?但公司财务还是考虑不到这种情况,有好多善良的老板还是喜欢资助一些困难的员工,但大多喜欢从财务借款以后捐赠给困难的员工。尽管员工对老板感激涕零,但老板个人借的往来款如何处理呢?为何不以公司的名义发放困难补助呢?困难员工得到实惠了,公司的税务成本也大大降低了,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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