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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作者:企业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5月15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某投资管理公司于2012年2月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开始筹建,5月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业务领域主要涉及产业投资、股权投资与投资管理等业务。由于企业经营初期,所投资项目尚未取得任何收益,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对其筹建期间开办费中所涉及业务招待费,以及其正常经营后管理费用中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问题来电咨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的规定,投资公司主要是指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两条比较性规定并以孰小原则确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原则,必须同时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销售(营业)收入”如何计量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遵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而视同销售收入则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但扣除基数中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投资公司如何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按照财会[2004]14号文件规定,依据其科目核算和利润表结构内容,投资公司的利润构成并不复杂。对投资公司而言,其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五部分,虽然投资公司的收入核算内容上,无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实际上对投资公司从事产业投资、股权投资与投资管理等业务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其“销售(营业)收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关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投资公司而言,虽然国税函[2010]79号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应细化理解上述政策,一是该文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适用于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等形式在内的投资类企业,也就是说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二是该文虽然仅对投资公司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作出了上述规定,但投资公司中主要从事长期债权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等作为取得收益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也应可以参照执行并将其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进行确认,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税收政策适用上的一致性。同时,在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确认上,应做到会计与税法的衔接,如国税函[2008]108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要求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并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也就是说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基数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企业按成本法与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企业筹建或开始生产经营期间而无销售(营业)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规定,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可按比例计入开办费,并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并按所选择的摊销方法进行税前扣除。
  而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其管理费用科目中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扣除原则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因此如果生产经营当期无销售(营业)收入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既不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同时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额作出了可以结转抵扣的特别规定,但对纳税人当期发生而没有或不得扣除或没有完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适用结转扣除规定,也不得参照执行。因而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期间而无销售(营业)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区别与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扣除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一项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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