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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倒闭未缴税 出口商能否申请退税
作者:上海代理记账会计 日期:2012年04月06日 来源:上海代理记账网  【字体: 】 点击:

 近日,某进出口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前不久向一家外地的供货厂家购进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已向厂家给付货款(含税),厂家也已出货。日前该供货厂家因故突然倒闭,其开出的发票货物名称为电动工具,报关单上也是电动工具。该公司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查到厂家开具的该份发票未缴税。税务部门称,如要改开发票和补税只能由原供货厂家来办理,但是现在厂家已人去楼空,那么该公司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因此,如销售方不能按上述规定操作,则该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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