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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作者:上海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2月23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问题】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因某种原因拟注销停业,目前还有一批未作进项转出的存货。请问,办理注销登记时这批存货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若将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而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时,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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