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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
作者:提拉米苏 日期:2011年11月13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研究与开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项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固定资产。在论及固定资产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若某企业的研发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固定资产,比如研究开发、建造一台先进设备,研发时发生的所有费用也都应记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一,对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会计规范进行比较。从国际上看,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不外乎三种情况: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地资本化。很多学者都对这三种情况的确认条件、方法及其优缺点做了表述,此处不再赘述,只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情况做一个综合的介绍。
  第二,从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惯例来看,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区分相当重要。研发的目的不是为了本期收益,而是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的收益。单纯的费用化,无法体现出这种支出获得的收益是由几个会计期间获得的,也就无法向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将研发费费用化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承担大量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显然很不合理,同时,也会造成管理者的短期化行为,不利于技术的革新。
  同样,就会计原则所要求的真实性来看,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有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大,若仅以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使得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就其相关性来说,也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效益。
  第三,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如何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进行限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规范,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全部采用费用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这既说明了我国对研发费用采取了“谨慎性”原则,又充分体现了税收和会计政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鼓励。不过,在某些行业,采用费用化明显可能导致企业借此来规避税收。例如,软件行业,其制造成本并不大,其最主要的支出就是研发费用,若对行业的研发费用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则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被低估。“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做法,在继续要求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允许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在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有的已高达60%-70%.若单纯将研发费用费用化,那么无形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特别对于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来说,这方面的冲击更大。如作为高科技“龙头股”之一的清华紫光,为了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公司每年的主要投资就是研究与开发项目,而这些项目都要经过一个研发、实验、试产、改进、稳定和成熟的自然过程,以及市场培育、推广、快速成长和稳定的过程,一般的投入产出期达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以往的投资经验看,公司的大部分项目一般是第一年亏、第二年平、第三年实现盈利、五年左右才有大的发展。而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实施的当年,由于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使得公司的管理费用大幅度上升,中期业绩与往年同比有大幅度下降,在公布了预警公告后,股票大跌,使公司通过股市募集资金的计划受挫,不得不压缩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这种情况不但会导致信息的失真,降低管理者的创新动力,还可能左右投资者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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