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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办理程序
作者:千叶 日期:2011年11月08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一)受理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的区、县建委申请办理资质。
  2.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能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发三级(暂定)资质证书,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3.关于外地来京企业资质管理。外地来京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应当向注册地区、县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在京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2)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5. 申请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
  1.标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三)决定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2)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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