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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资料
作者:响水 日期:2011年08月09日 来源:行业转载  【字体: 】 点击: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征税费的现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取预售方式(包括定金)销售开发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并没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只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和所得税未具体规定,导致各房地产企业对预售收入应交税费处理存着较多的差异,以致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反映。
  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现在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四种,但这几种会计处理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按当期应交的全部税费(包括预售收入和实现收入两部分的应交税费)不加区别地做先提后交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全部收入与预收账款的差额计征的税金及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4)项目竣工,结算、调整预提土地增值税时,按实际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结算税费,虚增了损益和负债,而且人为地割裂了预售收入、实现的开发产品收入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期末结算所得税的勾稽关系,也违背了会计的配比。
  二、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根据其纳税环节,分别通过增设“待摊费用”、“递延税款”(只对所得税)科目或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或”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税款“ 或”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5)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待摊费用” 或“长期待摊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了已预交的待摊费用、递延税款、长期待摊费用,损益表也体现了配比。但是,不仅虚增了资产,而且也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符,增设的待摊费用、递延税款本来新准则都已经取消,就更不要再增加。
  三、按预收款计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第015号)的有关规定,直接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3)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收到预收款时,所预交的税费在账表上体现的“应交税费”是红字或负数余额。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是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本来是企业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却使信息使用者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因而不符合会计“明晰性原则”。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周期一般都较长,若某企业既有正常销售计征的税费,又有按预收款计征的税费,还有多交的税费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退的税费,如果在会计处理上只反映已交数,不反映应交数,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税金的应交、未交和多交等情况。
  四、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可增设“1481待摊税金”,借方反映按预售收入计征的应交税费,贷方反映冲销的应征数。借方余额反映预售收入未摊完的应征税费数,明细科目根据应征的税费分设。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反映。这样可弥补上边方法的不足。唯一的缺点就是虚增资产。举例如下。
  (1)收到预售房款计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待摊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预售房款计征所得税时,借记“待摊税金——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收入确认、办理结算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期末结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企业所得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5)项目竣工,结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待摊税金——土地增值税”、 按实际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反之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上四种方法的前两种弊端太多,我们不提倡采用。现在看来弊端少的就是三和四。至于三和四哪一个相对更好一些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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