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字体大小由各市、县地方税局确定。
在刻制企业发票专用章时,要注意如果企业办理的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同,则需要分别刻制发票专用章。如果企业办理的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同,则只需刻制一枚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规定的式样内容刻制,税务机关不指定刻制单位。发票专用章刻好后,纳税人必须将新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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