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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得额纳入会计核算的相关分析
作者:上海代理记账 日期:2012年06月29日 来源: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  【字体: 】 点击:

    一、所得额与利润本质上的共同性
  (一)所得额的一个定义和三种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为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为所得额)有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是从所得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角度所做出的。为了深入分析所得额、企业会计利润(以下简称为:利润,并指所得税前的利润)、企业会计核算(以下简称为会计核算)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还应对所得额所做的以下几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所得额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为企业),在运营活动中创造并实现的、由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某个纳税期间的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本文所称利得,是指企业在运营中实现的经济实质上的客观的实际经营成果;主要利得,是指并非利得的全部,既实际利得减除小于实际利得而剩余的部分;被视为得利的部分,是指大于实际利得的部分。这里需要说明,客观的实际利得,在有着纷繁复杂的交易和事项的企业运营中,一般来说不可能或没有必要被会计核算绝对精准的进行记录的。
  第二种解释,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征收所得税的目的物,是向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目的物的定性化的规范;所得额是所得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向企业征收所得税据以计算税款的定量化标准。
  以上对所得额的定义和解释说明,所得额虽然是企业创造的,但是,并不能以企业的价值观念、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确认它;而是要由税法为了实现税收的目的,对企业的一些交易和事项,规定为收入和支出并对收入和支出确定数额,进而以收入和支出的差额计算出它。以上对所得额的定义和解释还说明,所得额,不但是税收实体法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所得额,还是企业创造并实现的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是与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利润的大部分相互重合并在趋向性上一致。为了从所得额和利得或利润关系的角度解释所得额,(这里,把利得和利润并列通用,是忽略了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和会计人为职业判断所确认利润的经济实质性与客观利得经济实质性的差别,并把利润相对所得额来说,更能反映经济实质性凸显出来。以下同此)我们可以从回答这样的问题出发:所得额和利润为什么大部分重合并在趋向性上一致?它们大部分重合和趋向性上一致说明了什么?
  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其实应该从反向来问。它们为什么不完全重合?它们只在趋向性上一致而不完全一致说明了什么?
  本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确认的利润,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的结果,其所表现出来的利润价格额,是按照资本起主导作用下的市场经济中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确定的公允价值。而所得额是国家法律规定对企业利得这个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征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它们是应该重合的,或者是在极个别情况下,才有极微小差额的。它们的不一致,并不说明所得税法对企业所确认的利润额价值公允性的否定;而是说明,所得税法认为,全社会的综合利益高于资本起主导作用下的市场经济中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社会综合利益高于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不但承认这种“公平标准”,而且,还要以这种“公平标准”为基础和前提条件来维护社会综合利益。这是因为,在现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虽然市场经济中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公平标准与全社会的综合利益,在很多方面、很多时候有矛盾,但是,以这种“公平标准”为准则的经济运行,在提高人们的社会活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中,是有着积极的极其重要作用的。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承认资本客观的历史地位,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并充分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同时,也要能动的发挥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的作用,以引导和规范资本的运营。因此,国家在征收所得税时,是以利润为课税对象的,同时,又以惩戒和鼓励的手段来扩大或缩小利润额,以这个扩大或缩小了的利润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并把这个计税依据称之为所得额。当然,扩大或缩小利润额,除了是惩戒或鼓励的手段外,还有适应一定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需求。据此,可以对所得额做出第三种的解释:所得额是为了实现所得税的征收目的和作用,而经过剪裁和补贴后的利润。
  (二)所得额与利润的关系
  所得额是经过剪裁和补贴的利润额,虽然并不等于说所得额就是利润额,但是,却可以说明二者有联系、有一致性,而且是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客观联系。二者的不一致,是外在的、现象的人为关系。
  1、二者确认的方法和目的不同
  与二者在数额上差异的必然性利润,是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企业所有者的收入或者在企业中的权益增长的来源,它是会计核算的概念。所得额,是所得税法将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为收入和支出并计算出的差额,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税法上的定义。二者确认的方法和目的不同,利润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运用会计职业判断,以达到确认和计量企业经营成果价值额的目的;所得额是按照所得税法确定的企业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目的是规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者价值额上的相同具有偶然性,而不同则具有必然性,利润是以企业的价值观念确认的经营成果,表现的是经济实质性;所得额是考虑社会综合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需求而确定的企业主要利得和被税法视为利得的部分,表现的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性。利润的经济实质性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性,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作为一般性的、完整的表现在数额上,不同是必然的;而相同则是个别的、特定条件下的。
  二者以上所体现的区别关系,是外在的、现象的人为关系;而二者以下所体现的联系,则是内在的、本质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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