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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专业人士解答企业所得税热点
作者:北蔡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4月24日 来源:蝶友官方网站  【字体: 】 点击:

    今年4月是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大宣传力度,在其网站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进行在线访谈,就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直接交流。
  网友问:国有学校学历教育、国有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民办非学历教育、国有民办学校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卢云: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参阅财税[2009]122号和财税[2009]123号文件。卢云透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还拟在上述文件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教育事业做细化规定。
  网友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卢云: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17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网友问:公司在同一市不同县区分别成立了几个分公司,福利费、教育经费、对外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这些标准是以总分机构合并后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还是只以分机构的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
  卢云:《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该按照总分机构实现的收入总额,乘以相应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网友问: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卢云: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对待。
  网友问:公司借其他法人的资金,支付利息入账凭据有那些?借款合同、利息收据可以吗?
  卢云:《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对外支付利息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网友问:对于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卢云: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网友问: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那么,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卢云: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其无形资产的净值,未按规定处理的,应通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式加以确定。
  网友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卢云: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问:在收到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卢云: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所谓加油站、超市开具的卷筒发票很可能只是销售水单,不是发票,应到加油站、超市换取发票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网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吗?是整个所得免税吗?
  卢云:《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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