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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与赞助在税收处理上有何区别
作者:北蔡兼职会计 日期:2012年05月14日 来源:上海蝶友财务工作室  【字体: 】 点击:

  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对外无偿赠送和捐献各种资产的行为。如对广州亚运的捐赠,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以及个人为支持第16届亚洲运动会而捐赠资金、物资的行为。

  赞助,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赞助支出。如对广州亚运的赞助,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以及个人为支持第16届亚洲运动会而无偿赞助资金、物资的行为。

  从定义看“捐赠”与“赞助”尽管都是无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简单地说,捐赠是无条件的,捐赠人不求任何回报;赞助则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都有要求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如赞助人通过赞助广州亚运获取广州亚运高级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大赞助人影响,提升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

  对捐赠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公益性捐赠,税法上有严格的限定,是指纳税人通过特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残疾人、民政福利事业、教育、文化、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具公益性的捐赠、直接捐赠、受赠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捐赠、超过扣除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得扣除。

  对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应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不能笼统地再以“赞助”的名义或“赞助支出”方式进行扣除。如:企业以宣传其形象、扩大其产品、服务等知名度为目的进行赞助,接受赞助的单位需要提供一定的媒介公开地为其进行宣传服务,如果接受赞助的单位为专门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该支出的性质则属于广告性支出;接受赞助的单位为非从事广告业的单位的(如广州亚组委),该支出的性质就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比例,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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