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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用地减征土地使用税
作者:浦东记账会计 日期:2012年03月22日 来源:上海兼职会计网  【字体: 】 点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作为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无疑是物流业的重大利好。
   减税政策出台背景
  物流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该税种的原意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保护土地资源,促进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由于经营模式所致,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积很大,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本次减税政策的出台,对减轻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盈利能力将有积极作用。
  减税政策解读
  一、本次减税的对象、幅度及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减税优惠。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为期3年。
  二、享受减税优惠的具体条件要求。
  1.本次享受减税的纳税人有限制: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仓储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配送服务,以现代送货形式实现资源配置的一项服务行为,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一般的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特殊的配送则还要以加工活动为支撑。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特定范围:财税[2012]13号文件限定享受减税优惠的大宗商品是与工农业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有关的大宗商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肉类、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
  3.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是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另一要素。要求用于特定大宗商品仓储的设施,总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低于该标准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这一要素要求,体现了国家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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